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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發美國內戰的司法判決(三) ﹒陳偉﹒
經 過 長 達 一 年 之 久 的 猶 豫 不 定 和 左 右 搖 擺 , 1 8 5 7 年 3 月 ,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終 于 以 7 比 2 五 票 之 差 駁 回 了 斯 科 特 的 上 訴 。 主 審 此 案 的 是 年 逾 八 十 的 首 席 大 法 官 坦 尼 ( 1 8 3 6 - 1 8 6 4 任 職 ) , 他 親 自 執 筆 撰 寫 法 院 判 決 書 , 從 分 析 制 憲 者 的 “ 原 始 意 圖 ” 入 手 , 對 最 高 法 院 多 數 派 的 立 場 進 行 了 詳 盡 的 解 釋 和 辯 護 。 斯 科 特 案 判 決 涉 及 到 三 個 重 大 憲 政 問 題 : 第 一 , 斯 科 特 是 否 可 以 被 視 為 美 國 公 民 , 并 具 備 在 聯 邦 法 院 申 訴 的 資 格 和 權 利 ? 第 二 , 斯 科 特 從 蓄 奴 州 隨 主 人 來 到 自 由 州 或 自 由 聯 邦 領 地 短 暫 居 住 后 , 是 否 能 使 他 自 動 獲 得 人 身 自 由 ? 第 三 , 國 會 是 否 有 權 利 在 聯 邦 領 地 內 禁 止 奴 隸 制 ? 對 于 第 一 個 問 題 , 坦 尼 法 官 明 確 宣 布 , 斯 科 特 不 是 美 國 公 民 。 坦 尼 的 法 律 根 據 是 , 在 立 憲 建 國 之 前 , 只 有 州 公 民 , 沒 有 美 國 公 民 。 當 聯 邦 憲 法 正 式 生 效 時 , 聯 邦 管 轄 下 的 各 州 公 民 自 動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。 但 是 , 由 于 黑 人 只 是 奴 隸 主 的 財 產 , 在 憲 法 生 效 時 不 具 有 州 公 民 資 格 , 所 以 他 們 沒 有 自 動 歸 化 為 美 國 公 民 。 聯 邦 成 立 之 后 , 將 居 民 歸 化 為 州 公 民 屬 于 各 州 政 府 的 權 力 , 將 居 民 歸 化 為 美 國 公 民 屬 于 聯 邦 政 府 的 管 轄 權 , 州 公 民 已 不 能 再 自 動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。 換 句 話 說 , 過 了 這 個 村 就 沒 這 個 店 了 。 盡 管 立 憲 建 國 后 一 些 北 方 州 立 法 解 放 黑 奴 , 使 獲 得 自 由 的 黑 人 成 為 州 公 民 , 但 由 于 沒 趕 上 聯 邦 憲 法 生 效 的 好 年 景 , 州 公 民 已 無 法 自 動 成 為 美 國 公 民 。 所 以 , 斯 科 特 不 具 備 美 國 公 民 身 份 , 不 能 享 有 美 國 公 民 受 聯 邦 憲 法 保 障 的 公 民 權 利 , 不 具 備 在 聯 邦 法 院 訴 訟 的 資 格 。 坦 尼 進 一 步 解 釋 說 , 黑 人 的 美 國 公 民 身 份 和 憲 法 權 利 問 題 , 根 本 就 沒 有 被 制 憲 者 放 在 心 上 。 制 憲 者 從 來 就 沒 有 把 被 視 為 財 產 的 黑 人 包 括 在 憲 法 中 的 “ 人 民 ” 、 “ 公 民 ” 和 《 獨 立 宣 言 》 中 “ 人 人 生 而 平 等 ” 的 “ 人 人 ” 等 概 念 之 中 , “ 他 們 非 常 清 楚 地 理 解 他 們 所 使 用 的 語 言 的 涵 義 , 也 清 楚 地 知 道 其 他 人 將 會 如 何 理 解 這 種 涵 義 。 他 們 知 道 , 任 何 文 明 世 界 都 不 會 將 黑 人 種 族 包 括 在 內 , 也 知 道 黑 人 種 族 將 根 據 公 意 總 是 被 排 除 在 文 明 政 府 和 國 家 之 外 , 命 中 注 定 要 成 為 奴 隸 ” 。 應 當 說 , 坦 尼 法 官 對 制 憲 者 忽 視 黑 人 公 民 權 利 的 這 番 解 釋 , 基 本 上 合 乎 歷 史 事 實 。 在 當 時 的 歷 史 環 境 下 , 即 使 是 猛 烈 抨 擊 奴 隸 制 的 林 肯 總 統 , 也 同 樣 漠 視 黑 人 的 公 民 地 位 和 憲 法 權 利 。 林 肯 雖 然 從 道 德 上 反 對 奴 隸 制 , 但 他 并 不 認 為 黑 人 可 以 成 為 美 國 社 會 中 擁 有 憲 法 權 利 的 平 等 一 員 。 1 8 5 8 年 9 月 , 即 斯 科 特 案 判 決 后 第 二 年 , 林 肯 公 開 表 示 : “ 我 聲 明 , 我 從 來 不 贊 成 白 種 人 和 黑 種 人 以 任 何 方 式 獲 得 社 會 上 和 政 治 上 的 平 等 。 我 從 不 贊 成 給 黑 人 以 投 票 權 。 黑 人 不 得 成 為 陪 審 員 , 不 具 備 擔 任 公 職 的 資 格 , 不 得 與 白 種 人 通 婚 ” 。 林 肯 對 黑 人 的 基 本 觀 點 是 , 給 奴 隸 以 自 由 , 然 后 將 他 們 送 回 非 洲 。 實 際 上 , 在 黑 人 的 美 國 公 民 身 份 問 題 上 ,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的 回 旋 余 地 很 小 。 首 先 , 大 法 官 的 職 責 只 是 解 釋 憲 法 , 可 是 , 在 涉 及 到 奴 隸 和 奴 隸 制 的 十 余 處 憲 法 條 款 中 , 根 本 就 找 不 到 應 視 黑 人 為 美 國 公 民 的 法 律 依 據 。 其 次 , 假 設 坦 尼 在 判 決 中 承 認 了 黑 人 的 美 國 公 民 地 位 , 那 么 必 然 會 引 申 出 黑 人 的 選 舉 權 、 陪 審 團 資 格 、 人 身 保 護 令 特 權 等 一 系 列 憲 法 問 題 。 在 當 時 奴 隸 制 盛 行 的 南 方 州 , 這 種 判 決 有 可 能 導 致 政 治 災 難 和 社 會 動 亂 , 有 可 能 導 致 南 北 戰 爭 提 前 開 打 。 所 以 , 指 望 最 高 法 院 能 做 出 一 攬 子 承 認 黑 人 是 美 國 公 民 這 種 駭 世 驚 俗 的 判 決 , 顯 然 超 出 了 當 時 的 歷 史 條 件 。 如 果 坦 尼 大 法 官 頭 腦 清 醒 , 在 判 決 黑 人 不 是 美 國 公 民 之 后 , 見 好 就 收 , 終 止 審 理 這 個 百 年 難 案 , 他 有 可 能 作 為 最 高 法 院 歷 史 上 最 著 名 的 大 法 官 之 一 而 永 垂 青 史 。 遺 憾 的 是 , 一 意 孤 行 的 坦 尼 沿 著 歪 門 邪 道 一 直 走 了 下 去 , 一 直 走 到 黑 燈 瞎 火 , 陷 入 絕 境 。 對 于 第 二 個 問 題 , 坦 尼 大 法 官 明 確 無 誤 地 裁 定 , 斯 科 特 從 蓄 奴 州 到 了 自 由 州 或 自 由 聯 邦 領 地 短 暫 居 住 過 后 , 不 能 自 動 獲 得 人 身 自 由 。 斯 科 特 短 暫 居 住 過 的 伊 利 諾 伊 州 , 是 根 據 禁 止 蓄 奴 的 《 西 北 土 地 法 令 》 新 建 的 自 由 州 。 斯 科 特 的 律 師 認 為 , 這 是 斯 科 特 應 自 動 獲 得 自 由 人 身 份 的 重 要 法 律 依 據 。 針 對 這 一 問 題 , 坦 尼 在 判 決 中 認 為 , 當 西 北 土 地 于 1 7 8 7 年 歸 屬 合 眾 國 管 轄 時 , 邦 聯 政 府 徒 有 虛 名 , 聯 邦 政 府 尚 未 成 立 , 因 此 , 西 北 土 地 的 真 正 擁 有 者 是 1 3 個 原 始 州 。 聯 邦 政 府 成 立 后 通 過 的 聯 邦 法 令 , 照 理 不 得 損 害 1 3 個 原 始 州 人 民 的 利 益 。 如 果 黑 奴 斯 科 特 隨 主 人 在 伊 利 諾 伊 州 短 暫 居 住 就 使 他 自 動 擁 有 自 由 人 身 份 , 那 將 是 對 蓄 奴 州 人 民 利 益 的 嚴 重 損 害 , 這 顯 然 是 不 公 正 也 不 合 法 的 。 坦 尼 進 一 步 認 為 , 奴 隸 制 和 奴 隸 的 人 身 自 由 問 題 , 是 制 憲 者 絕 對 和 無 條 件 地 保 留 給 各 州 管 轄 的 權 利 , 聯 邦 無 權 過 問 。 因 此 , 斯 科 特 的 命 運 只 能 由 州 法 院 定 奪 。 然 而 , 這 種 州 權 至 上 的 觀 點 , 卻 不 可 避 免 地 與 1 8 2 0 年 《 密 蘇 里 妥 協 案 》 產 生 了 沖 突 。 因 為 , 斯 科 特 短 暫 居 住 過 的 威 斯 康 星 聯 邦 領 地 , 原 是 1 8 0 3 年 路 易 斯 安 那 購 買 領 地 的 一 部 份 , 因 其 位 于 “ 密 蘇 里 妥 協 線 ” ( 北 緯 3 6 度 3 0 分 ) 以 北 , 所 以 成 為 一 塊 禁 止 奴 隸 制 的 聯 邦 自 由 領 地 。 斯 科 特 的 律 師 認 為 , 這 是 斯 科 特 應 自 動 獲 得 自 由 人 身 份 的 另 一 個 重 要 法 律 依 據 。 這 樣 , 就 自 然 地 引 申 出 《 密 蘇 里 妥 協 案 》 的 合 憲 性 問 題 。 對 此 , 坦 尼 大 法 官 在 判 決 書 中 毫 不 含 糊 地 裁 定 , 根 據 憲 法 , 國 會 無 權 在 聯 邦 領 地 禁 止 奴 隸 制 , 18 20 年 《 密 蘇 里 妥 協 案 》 是 一 項 違 憲 法 案 。 坦 尼 論 証 道 , 聯 邦 政 府 是 各 州 人 民 的 代 表 , 在 制 訂 對 聯 邦 領 地 的 管 理 法 規 時 , 國 會 不 得 任 意 剝 奪 任 何 美 國 公 民 的 合 法 權 利 。 他 引 証 憲 法 解 釋 說 : “ 財 產 權 利 與 個 人 權 利 相 結 合 , 被 憲 法 第 5 修 正 案 置 于 同 樣 地 位 。 它 規 定 , 不 經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, 任 何 人 不 得 被 剝 奪 生 命 、 自 由 和 財 產 。 如 果 合 眾 國 公 民 未 曾 違 反 任 何 法 律 , 僅 僅 因 他 自 身 或 帶 著 他 的 財 產 進 入 合 眾 國 的 某 一 特 定 地 域 , 就 被 國 會 法 案 剝 奪 自 由 或 財 產 , 那 么 這 項 法 案 就 難 以 承 當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尊 稱 。 ” 據 此 , 坦 尼 宣 布 , 1 8 2 0 年 《 密 蘇 里 妥 協 案 》 因 違 憲 而 被 取 消 。 自 馬 歇 爾 大 法 官 在 半 個 世 紀 前 , 就 馬 伯 里 訴 麥 迪 遜 案 , 開 天 辟 地 第 一 次 確 立 了 司 法 部 門 的 司 法 審 查 權 之 后 , 這 是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第 二 次 啟 動 司 法 審 查 權 的 尚 方 寶 劍 , 其 目 的 竟 然 是 從 憲 法 高 度 維 護 奴 隸 制 ! 如 果 單 純 從 法 律 角 度 看 , 坦 尼 大 法 官 對 這 個 問 題 的 判 決 無 可 厚 非 。 奴 隸 制 雖 然 是 南 方 從 歷 史 繼 承 下 來 的 一 種 罪 惡 制 度 , 但 這 種 制 度 在 立 憲 建 國 時 得 到 了 憲 法 的 承 認 和 保 護 。 在 一 個 法 治 社 會 中 , 惡 法 也 是 法 。 在 憲 法 文 獻 《 聯 邦 黨 人 文 集 》 第 十 篇 , 美 國 憲 法 之 父 麥 迪 遜 明 確 指 出 , 憲 法 的 第 一 目 的 , 就 是 保 護 財 產 權 利 , 就 是 保 障 私 有 財 產 神 聖 不 可 侵 犯 。 因 此 , 如 果 僅 僅 因 奴 隸 主 攜 帶 黑 奴 在 聯 邦 自 由 領 地 短 暫 居 住 , 就 被 自 動 剝 奪 擁 有 “ 財 產 ” 的 權 利 , 那 實 際 上 與 “ 打 土 豪 、 分 田 地 ” 的 政 策 區 別 并 不 太 大 。 但 是 , 如 果 從 政 治 角 度 看 , 坦 尼 法 官 的 判 決 荒 唐 得 令 人 難 以 置 信 , 它 宣 告 “ 一 國 兩 制 ” 土 崩 瓦 解 , 奴 隸 制 向 聯 邦 領 地 和 新 州 蔓 延 擴 張 名 正 言 順 。 這 個 判 決 不 僅 從 憲 法 高 度 違 護 了 奴 隸 制 , 堵 塞 了 以 法 律 手 段 解 決 南 方 奴 隸 制 問 題 的 道 路 , 而 且 堅 定 了 南 方 蓄 奴 州 依 法 捍 衛 奴 隸 制 的 決 心 , 使 1 8 6 1 年 執 政 的 林 肯 總 統 處 于 “ 違 法 亂 紀 ” 的 被 動 地 位 , 對 南 北 戰 爭 的 爆 發 起 到 推 波 助 瀾 的 惡 劣 作 用 。 斯 科 特 案 不 僅 被 美 國 學 者 列 為 美 國 憲 政 史 上 最 糟 糕 的 判 例 , 而 且 被 認 為 是 引 發 南 北 戰 爭 的 重 要 的 原 因 之 一 。 針 對 斯 科 特 案 判 決 , 一 位 名 叫 布 蘭 特 的 北 方 詩 人 兼 編 輯 義 正 詞 嚴 地 宣 稱 : “ 如 果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這 項 決 定 成 為 法 律 , 奴 隸 制 度 將 不 只 是 蓄 奴 州 所 稱 的 特 有 制 度 , 而 是 一 種 聯 邦 制 度 , 是 所 有 州 的 共 同 傳 統 和 恥 辱 ” 。 “ 從 此 以 后 , 聯 邦 政 府 的 管 轄 權 擴 展 到 哪 里 , 鎖 鏈 和 鞭 笞 也 會 隨 之 而 去 。 凡 是 有 美 國 國 旗 飄 揚 的 地 方 , 就 表 示 那 里 有 罪 惡 的 奴 隸 制 。 如 果 真 的 如 此 , 星 條 旗 上 閃 耀 的 五 星 和 象 征 晨 曦 的 紅 霞 應 該 抹 去 , 應 該 染 成 黑 色 , 應 該 繪 上 皮 鞭 和 鐐 銬 。 我 們 能 俯 首 貼 耳 地 接 受 這 種 對 憲 法 的 新 解 釋 嗎 ? … 決 不 ! 決 不 ! ” ( 待 續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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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Posted on 2002-07-19) | Column List | Issue Table | Front Pag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