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專欄﹒法律縱橫】 【作者﹒陳偉】


美 國 的 謠 言 比 較 純


皇甫茹


  我第一次到美國時,媒介新聞里有兩樁“誹謗”大案,官司正打得熱火朝 天。

  一樁是越南戰爭時的美軍總指揮威斯特摩蘭控告CBS,要求賠償一億兩 千萬美元。起因是東京灣事件(美軍聲稱在海上受到偷襲,開始轟炸北越,一 般作為美國大規模卷入越戰的起點)二十周年時,反思越戰節目特別多,CB S在一個節目中聲稱威斯特摩蘭夸大戰績,誤導上級,不必要地延長了越戰。

  另一樁是以色列前國防部長沙隆控告《時代》周刊,也是大手筆,要求賠 償美元五千萬。沙隆是以色列入侵黎巴嫩的主要策划者。巴勒斯坦難民的涌入 導致黎巴嫩社會的分裂,當地基督教民兵協助以色列攻擊巴解游擊隊。據《時 代》周刊報導,沙隆在一次會議上得悉了基督教民兵將要清洗巴勒斯坦難民營 的消息,他卻聽之任之,未予制止,等于是默許了對平民的屠殺。

  越南戰爭和以色列入侵黎巴嫩,在美國都是不得人心的戰爭。但是美國這 個社會,不會因為威斯特摩蘭和沙隆指揮了不得人心的戰爭就不讓他們說話, 哪怕沙隆還是個外國人。而威斯特摩蘭和沙隆,作為軍人,自有他們的榮譽感 ,暫且不論所參與的戰爭是否正義,私人品格的清白總是不容置疑的。所以沙 隆特地趕到美國來,聲稱就是要在美國打這場官司,頗有一點文革后老干部復 出時“在哪里被打倒就要在哪里站起來”的氣派。

  記者畢竟只是轉彎抹角打聽來的消息,而威斯特摩蘭和沙隆手里有當時各 類原始記錄,法庭相逢,高下立判。兩位將軍很神氣地從公文包里摸出有關文 件,揮舞一下,念上几段,輕而易舉地証明了CBS和《時代》周刊的報導有 誤。

  窮學生讀報讀到這兒,眼都綠了,一頁頁只看到茵茵的美金亮色。記得在 大陸時,女作家楊沫控告她的傳記作者誹謗,在几個細節問題上証明了傳記與 實情不符,就打贏了官司銷了書。甚至沒有人想到去問問她:她的前夫張中行 先生,几十年被人當作《青春之歌》里的余永澤,這筆賬又該怎么算,張先生 是否真的是國難當頭卻無動于衷、還把被追捕的抗日英雄趕出家門?這回美國 的原告比楊沫更有來頭,咱們是只能眼睜睜看著故將軍飲罷歸來一袋袋裝美元 了。

  結果卻是大出我的意料。將軍們保住了面子,但CBS和《時代》周刊也 沒輸掉官司──原來美國誹謗案的審理與中國大陸有很大不同。單是細節失實 ,并不構成造謠﹔要打贏誹謗官司,控方必須証明作者有“確實的惡意”(A ctual Malice),即作者明知消息有誤卻仍然作出不實的報導, 以達到誹謗的目的。而CBS和《時代》周刊的記者只是履行自己的職責,他 們也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作了核對,沒有証據表明記者們懷有“確實 的惡意”,報導失實但誹謗罪不成立。官司還是可以打的,關于這兩樁官司的 大量新聞,讓威斯特摩蘭和沙隆有了一個在公眾面前洗刷自己的機會。但這官 司也是很難打贏的,直至今日,CBS和《時代》周刊依然源源不斷地播送著 常常令大人物不太愉快的新聞。畢竟,公眾有知的權利,這是民主社會的基本 原則。

  再回過頭來看中國大陸的情形,想起有一段時間告記者、告作家蔚為風潮 ,不由覺得,個別無良文人胡編亂造,固然是個問題,但是我們的法律似乎也 不夠合理。而對法律的理解,又是和整個文化背景不可分的,漢語的“造謠” 、“說謊”這類概念,是不是本身就有不夠精確、不夠合理的地方?

  不由得要去查查原版字典,看看中學里就學過的英語lie到底是什么意 思。几本字典查下來,用詞略有不同,但意思都一樣:

To make an untrue statement with intent to deceive.
(抱著欺騙的企圖,作出不真實的陳述)

  不妨與中文字典對照一下。《辭海》里沒有“說謊”和“造謠”的條目, “謠”和“謊”這兩個字的解釋,與現在討論的問題有關的是:

謠: 沒有根據的傳聞或憑空捏造的話。
謊: 假話﹔騙人的話。       

  不查英文,這樣的解釋,看著也過去了。有了對照,就覺得那個“或”字 和分號有名堂。由此細想開去,漢語里的“造謠”和“說謊”,其實是混合了 兩種不同的情況。一種論“心”:是“憑空捏造的話”,明知沒有這回事,為 了“騙人”,故意說得跟真的似的。另一種論“跡”:說的是“沒有根據的傳 聞”,但說的人可能真誠地相信這些“假話”,以為事實確是如此,話是說錯 了,但并不抱有欺騙的企圖。

  英語的lie卻只有第一種意思。在法律上,也只有第一種情況才能判誹 謗罪。原來美國的謠言比中國的純!他們的“造謠”是真心地造謠,他們的“ 說謊”是實意地說謊。怪不得美國人聽到你說他lie,臉色就大變。因為這 是誅心之論,等于當面罵他品質卑劣。而在漢語里,被人斥“造謠”,可能只 不過是把黨委書記三百平方米的新房誤說成了一百六,只怪你沒資格去他的新 房實地看一看。于是你揭發的用公款建私房的所有檢舉都成了“誹謗中傷”, 黨組織和專政機關說不定要送你一頂“造謠惑眾”的帽子,批斗和判刑也是完 全可能的。

  本來,有點實際生活經驗的人都不難明白,世界上的事情千頭萬緒,一個 人不可能掌握所有細節,而且信息在傳遞的過程中一定會產生扭曲,說話寫文 章,要求百分之一百符合事實,基本上不可能。尤其是私人的事情,實在很難 指望別人完全說准。不信,回家請你母親講一遍你的童年,再請你父親講一遍 ,母版和公版,保管細節有所不同。至親尚且如此,他人何復論哉。如果把不 是絕對符合事實的話都當作“造謠”懲辦,任何報紙都辦不下去,任何電台都 要關門,這世界上不會有言論自由。

  不但傳播媒介要被警察封閉,甚至控訴作者“造謠”的案件都審不下去, 因為証人很可能會掉進“造謠”的陷阱而遭到反訴。按美國規矩,証人走上法 庭,要把手按在聖經上庄嚴宣誓:述說事實,只說事實,而且是所有的事實。 他們是宣了誓要說實話的。但緊接著証詞,就是兩方律師的雙重質詢,而對方 律師的一種主要手段,就是揭露証人的話不符合事實。這可能是由于對事件的 過程缺乏通盤了解,或是記憶不夠精確,或是對流行意見和所謂“公眾輿論” 的盲目信任和盲目接受,或是辦案人員在調查時的不當暗示……如果作者在沒 有惡意的情況下寫了不合事實的文章要算“造謠”、“誹謗”,那么宣了誓的 証人說了不合事實的話,豈不更應該追究法律責任?如果我們把這個邏輯推進 到底,現代司法制度根本無從建立。

  而在中國從前的司法制度里,証人也確實夠可憐的。看看一些古典小說( 比如《啼笑姻緣》)所描寫的,証人和嫌犯一樣押來解去,一樣上堂打屁股, 動不動還會惹上“舉証不實”的罪名,或丟進大牢,或流放外州。

  從上一世紀中葉起,先是有李鴻章、張之洞等要學洋人的船堅炮利。甲午 之戰,船堅炮利的北洋水師全軍盡墨,于是康有為、梁啟超等認識到單學船堅 炮利還不行,還要學西方的典章制度。辛亥革命從西方搬來了不少典章制度, 特別是推翻了帝制,代之以總統選舉,卻只會是養肥了一批跟著軍閥指揮刀轉 的“豬仔議員”。于是魯迅、胡適等人大力倡導改造舊有文化、學習西方思想 。比較中美兩國有關誹謗的法律條文執行情況,厘清中英文“造謠”、“說謊 ”等詞的概念上的區別,大概可算是對魯迅、胡適等人的五四吶喊的一條背書 :如果沒有思想上的反思,概念上的改變,即使參照發達國家的先例,制訂了 用意良好的法律,也未必能達到維護公眾利益的目的。

  上面所強調的,都是說對“造謠”要考查動機,要看說的人是否懷有“確 實的惡意”。另一方面,在美國,并不是說發現了“確實的惡意”,就一定是 造謠誹謗。這同樣是為了保護言論自由。比如說,美國人諷刺柯林頓說得多做 得少,有這么個笑話:

問:總統夫婦作愛之后,希萊莉說的第一句話是什么?
答:“比爾,我們光顧著說話了。”        

  這是個很典型的美國笑話,不帶臟字卻有點黃,讀來似乎平淡,卻罵得十 分刻毒,直指大男人自尊所系的床上功夫。但是柯林頓卻無法給說的人加上“ 惡毒攻擊偉大領袖”的罪名──因為這是以讀者明知是編造的方式表達一種政 治意見,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這樣的言論自由。即使有惡意,但是沒要你 相信是真的,這在美國不算造謠也不犯誹謗罪。

  這種對言論自由的保護,有時可以極端到令正直的人難以忍受。一個著名 的例子,可看好萊塢電影《公訴弗林特》(The People vs L arry Flynt)。影片基于真人真事。弗林特是一本色情雜志的老板 ,他用極其下流的漫畫攻擊自己的論敵。論敵告他誹謗,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 院,最高法院判弗林特無罪。大法官們并不欣賞弗林特的下流行徑,但是,為 了社會整體利益,他們寧愿保護弗林特這一點“造謠”的自由。

  好萊塢對言論自由的尺度,自然是非常敏感的,這大概是有人要拍《公訴 弗林特》的原因。但弗林特在影片中并不是什么英雄人物,他的形像是猥瑣的 ,影片的基調是暗淡的。即使當弗林特在最高法院勝訴的時候,銀幕上也沒有 亮艷的彩色,沒有或高吭或抒情的音樂,更沒有什么高高南飛雁或滾滾黃河水 出來象征一番。決沒有我們某些導演拍到“正面人物”時一定要賣弄一番的俗 套。

  或許,只有這種美學上的分寸感,才能在法律所標示的、不那么令人向往 的下限和道德所激揚的、不那么容易達到的上限之間,為我們提供一種微妙的 平衡。話說到這兒就有點玄了,這是在西方過日子的一種奢侈。回到中國,我 們現在所需要的,還是為合理的法律所界定的言論自由吧──而且這言論自由 里,還應該包括合理的“造謠”自由。

〔1997年1月19日〕


(Posted on 2004-09-2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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