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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不 誠 實” 的 投 票
關 于 投 票 和 選 舉 , 流 行 的 說 法 是 , 通 過 投 票 發 現 民 意 , 集 中 和 反 映 絕 大 多 數 選 民 的 偏 好 和 意 見 。 然 而 政 治 學 家 和 經 濟 學 家 很 早 就 發 現 , 選 民 用 選 票 所 表 達 的 , 并 不 完 全 是 他 們 自 己 的 真 實 偏 好 。 很 多 人 是 否 去 投 票 , 投 誰 的 票 , 并 不 是 簡 簡 單 單 看 一 下 自 己 偏 好 順 序 , 如 最 喜 歡 誰 、 次 喜 歡 誰 、 最 不 喜 歡 誰 等 等 , 就 可 以 決 定 的 。 他 們 還 會 有 意 無 意 作 些 利 益 計 算 , 權 衡 投 票 的 利 弊 后 果 , 看 如 何 投 票 , 可 使 選 舉 結 果 盡 可 能 符 合 自 己 的 偏 好 和 利 益 。 有 時 候 , 選 前 民 調 發 現 候 選 人 之 間 差 距 很 大 , 選 民 覺 得 個 人 怎 么 投 票 都 不 大 可 能 改 變 結 果 , 也 許 就 不 會 去 投 票 。 有 時 候 , 選 民 會 發 現 , 不 按 自 己 的 真 實 偏 好 投 票 , 可 能 最 符 合 其 利 益 , 這 時 他 就 會 “ 不 誠 實 ” 地 投 票 ─ ─ 比 如 不 把 票 投 給 自 己 最 喜 歡 的 候 選 人 。 不 把 票 投 給 自 己 最 喜 歡 的 候 選 人 , 這 種 情 況 通 常 發 生 在 有 三 個 或 更 多 候 選 人 的 場 合 。 舉 個 例 子 , 三 個 候 選 人 , 你 最 喜 歡 張 三 , 最 討 厭 王 五 。 但 選 前 民 調 卻 告 訴 你 , 張 三 遠 遠 落 后 , 而 李 四 和 王 五 勢 均 力 敵 。 這 時 你 的 最 佳 策 略 , 就 不 是 投 張 三 一 票 , 而 是 投 給 李 四 , 以 阻 止 你 最 討 厭 的 王 五 當 選 。 此 即 台 灣 競 選 中 最 喜 熱 炒 的 “ 棄 保 效 應 ” 。 在 通 行 的 多 數 票 制 下 , 由 于 棄 保 效 應 , 勢 力 弱 小 的 第 三 黨 , 將 很 難 贏 得 多 數 選 票 而 成 長 壯 大 。 這 也 是 現 代 民 主 制 下 , 最 常 見 兩 大 黨 輪 流 執 政 的 原 因 之 一 。 此 類 “ 不 誠 實 ” 的 策 略 性 投 票 行 為 , 極 大 地 限 制 了 可 行 的 政 治 選 舉 制 度 的 范 圍 。 曾 經 有 人 問 , 象 體 操 比 賽 那 樣 的 計 分 制 , 為 什 么 就 不 能 在 政 治 選 舉 中 采 用 呢 ? 通 常 的 投 票 , 選 民 只 有 兩 種 選 擇 : 不 選 , 相 當 于 打 0 分 ﹔ 選 , 相 當 于 打 1 分 。 0 與 1 之 間 , 沒 有 中 間 分 數 。 選 民 對 不 同 候 選 人 喜 好 程 度 上 的 區 別 , 顯 然 無 法 由 此 充 分 反 映 出 來 。 為 什 么 我 們 不 用 打 分 制 來 糾 正 這 個 缺 陷 呢 ? 例 如 采 用 百 分 制 , 讓 每 個 選 民 根 據 自 己 對 候 選 人 的 印 象 , 給 候 選 人 打 分 , 最 高 為 一 百 分 , 最 低 為 0 分 。 隨 各 人 喜 好 程 度 不 同 , 選 民 可 以 給 出 從 0 分 到 1 0 0 分 之 間 任 何 一 個 分 數 。 最 后 把 每 個 候 選 人 各 自 得 分 加 起 來 , 誰 得 的 分 數 高 , 誰 勝 出 。 比 起 只 有 0 - 1 選 擇 的 通 常 投 票 制 度 , 豈 不 是 更 有 道 理 嗎 ? 這 個 辦 法 確 實 不 錯 , 現 實 生 活 中 也 有 不 少 應 用 , 例 如 美 國 一 些 新 聞 媒 體 中 的 明 星 排 行 榜 , 就 是 由 讀 者 打 分 投 票 而 來 。 一 些 專 業 團 體 選 主 席 選 懂 事 , 也 有 采 此 辦 法 的 。 中 國 大 陸 單 位 里 面 評 職 稱 分 房 子 , 采 用 此 辦 法 的 , 也 時 有 所 聞 。 但 是 此 辦 法 有 個 致 命 缺 陷 , 就 是 無 法 保 証 每 個 人 在 打 分 時 都 說 實 話 。 假 如 投 票 攸 關 我 的 利 益 , 假 如 我 認 為 選 張 三 比 選 李 四 能 給 我 帶 來 更 大 的 好 處 , 那 末 , 為 了 保 証 張 三 有 更 大 的 當 選 可 能 , 我 會 給 張 三 打 1 0 0 分 , 同 時 給 李 四 打 0 分 。 盡 管 我 實 際 認 為 張 三 最 多 只 有 6 0 分 , 而 李 四 可 以 得 4 0 分 , 但 誠 實 投 票 并 非 這 里 的 最 佳 策 略 。 一 旦 每 個 人 都 采 納 最 佳 策 略 , 就 不 會 有 人 打 中 間 分 , 大 家 都 只 打 0 分 和 1 0 0 分 , 如 此 則 實 際 上 又 回 到 通 常 的 0 - 1 投 票 上 去 了 。 唯 一 不 同 處 , 不 過 是 原 來 打 0 分 的 , 現 在 改 打 1 0 0 分 而 已 。 實 行 打 分 制 , 需 要 滿 足 一 些 條 件 , 足 以 克 服 “ 不 誠 實 ” 投 票 問 題 才 行 。 一 個 條 件 是 必 須 有 較 客 觀 的 打 分 標 准 , 打 分 要 公 開 易 監 督 。 例 如 體 育 比 賽 , 雖 然 仍 會 出 現 裁 判 打 分 不 公 的 事 , 但 有 個 客 觀 標 准 再 加 公 開 監 督 , 打 出 的 分 數 一 般 不 致 于 太 離 譜 。 另 一 個 條 件 是 投 票 者 比 較 超 然 , 給 多 少 分 與 其 利 益 關 系 不 大 , 比 如 明 星 排 行 和 專 業 團 體 內 部 選 舉 的 情 形 。 除 此 之 外 , 在 不 記 名 投 票 , 而 且 利 益 攸 關 的 場 合 , 希 圖 用 打 分 制 求 得 更 精 確 結 果 , 就 有 些 緣 木 求 魚 了 。 象 中 國 大 陸 評 職 稱 分 房 子 用 群 眾 打 分 的 辦 法 , 就 很 少 有 好 效 果 。 政 治 投 票 , 或 許 不 象 評 職 稱 分 房 子 那 樣 直 接 牽 扯 到 重 大 個 人 利 益 , 同 時 也 受 到 一 些 基 本 的 公 義 准 則 約 束 , 卻 仍 然 不 能 免 于 利 益 計 算 的 影 響 , “ 不 誠 實 ” 的 策 略 性 投 票 并 不 罕 見 。 兩 百 年 來 , 計 分 制 始 終 未 在 政 治 投 票 中 起 多 大 作 用 , 除 了 個 人 偏 好 難 以 量 化 的 問 題 之 外 , 這 是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。 當 然 , 計 分 制 之 不 可 行 , 并 不 意 味 著 現 在 通 行 的 投 票 制 就 無 從 改 進 了 。 實 際 上 , 早 在 兩 百 多 年 前 , 法 國 數 學 家 兼 政 治 哲 學 家 孔 多 塞 ( M a r q u i s d e C o n d o r c e t ) 、 波 達 ( J e a n - C h a r l e s d e B o r d a ) 等 人 , 就 仔 細 研 究 過 投 票 問 題 。 孔 多 塞 提 出 了 著 名 的 投 票 悖 論 , 成 為 近 兩 百 年 后 阿 羅 不 可 能 性 定 理 的 先 聲 。 波 達 則 不 相 信 “ 多 數 票 制 能 夠 反 映 絕 大 多 數 人 的 意 志 ” , 并 作 為 替 代 方 案 , 提 出 了 今 天 被 稱 為 “ 波 達 法 則 ” ( B o r d a ’ s R u l e ) 的 排 序 制 : 選 民 按 喜 好 程 度 給 候 選 人 排 序 , 最 不 喜 歡 的 排 倒 數 第 一 位 , 算 0 票 ﹔ 次 不 喜 歡 的 排 倒 數 第 二 位 , 算 1 票 ﹔ 此 后 排 倒 數 第 三 位 的 , 算 2 票 ﹔ 依 次 類 推 。 每 張 選 票 上 候 選 人 得 到 的 票 數 , 等 于 這 張 票 上 排 序 低 于 他 的 其 他 候 選 人 的 人 數 。 最 后 是 各 候 選 人 所 得 票 數 加 起 來 , 總 票 數 最 多 者 勝 出 。 此 方 案 在 只 有 兩 個 候 選 人 時 , 等 價 于 0 - 1 票 制 , 但 在 有 多 個 候 選 人 時 , 則 又 有 點 接 近 于 計 分 制 了 。 這 是 多 數 票 制 以 外 , 用 得 比 較 多 的 投 票 制 度 之 一 。 自 孔 多 塞 、 波 達 之 后 , 人 們 又 提 出 了 不 下 數 十 種 投 票 方 案 , 直 到 9 0 年 代 還 有 新 的 投 票 方 案 提 出 。 令 人 失 望 的 是 , 沒 有 一 種 投 票 方 案 , 可 以 杜 絕 不 誠 實 的 策 略 性 投 票 行 為 , 因 而 也 沒 有 一 種 投 票 方 案 , 可 以 完 全 不 扭 曲 地 反 映 選 民 的 意 愿 和 偏 好 。 有 鑒 于 此 , 一 些 政 治 學 家 對 民 主 政 治 的 可 能 性 抱 有 極 深 的 懷 疑 。 近 年 來 最 有 名 的 是 羅 徹 斯 特 大 學 (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R o c h e s t e r ) 政 治 科 學 教 授 賴 克 ( W i l l i a m R i k e r ) , 他 在 1 9 8 2 年 出 了 本 書 , 叫 作 《 自 由 主 義 反 對 大 眾 主 義 》 ( L i b e r a l i s m a g a i n s t P o p u l i s m ) , 就 依 據 現 代 社 會 選 擇 理 論 和 政 治 經 濟 學 里 對 投 票 行 為 的 研 究 , 認 為 現 行 民 主 政 治 既 含 混 不 確 , 又 毫 無 意 義 。 我 倒 沒 有 他 們 那 么 悲 觀 失 望 。 不 誠 實 的 投 票 行 為 , 固 然 消 解 了 天 真 的 民 主 論 者 加 在 民 主 政 治 上 的 某 些 神 聖 光 環 , 讓 我 們 對 民 主 政 治 的 可 能 弊 端 有 一 個 現 實 的 清 醒 了 解 , 卻 并 沒 有 徹 底 否 定 民 主 投 票 的 意 義 。 所 謂 “ 不 誠 實 ” 的 投 票 , 仍 然 表 達 了 選 民 希 望 誰 當 選 、 或 至 少 希 望 誰 不 當 選 的 意 愿 。 這 意 愿 雖 然 不 一 定 與 其 真 實 偏 好 完 全 相 同 , 卻 不 至 于 完 全 矛 盾 和 抵 觸 。 作 為 一 種 意 見 表 達 和 對 公 共 權 力 的 約 束 , 民 主 投 票 仍 然 是 所 有 可 行 選 擇 中 一 種 較 不 壞 的 方 式 。 〔2000年11月21日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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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Posted on 2000-11-22) | Column List | Issue Table | Front Page |